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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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債權人 林玉珠 債權人 姚書聖 債權人 簡幸珈 債權人 林聿芸 債權人 吳昭樂 債權人 劉宏良 債權人 李穗銘 債權人 李春桃 債權人 蒲素英 債權人 陳億蓮 債權人 王宜華 債權人 農畹苓 債權人 吳全童 債權人 王燕苹 債權人 陳雅鳳 債權人 周明逸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玉珠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書聖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幸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聿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昭樂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宏良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穗銘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春桃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蒲素英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億蓮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宜華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農畹苓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全童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燕苹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雅鳳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明逸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