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本墻 等人間110年度勞訴字第34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71,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