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黃莞婷
黃薇芳 被告 吳秀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2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