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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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退休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17號原告 郭靜純 即 郭蘭英 即 郭融珍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蘇曉虹 間確認退休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