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鎮江月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英福 代理人 羅淑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淑敏┌─────────────────────────────────────────────────────┐│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100,000元│AB0000000│107年7月30日│││有限公司│限公司石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