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債權人 許芳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惠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票據號碼:389351號)到院供辦。
二、請查明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債務人姓名鄭惠「銘」是否有誤(蓋與債權證明文件上所示之債務人姓名鄭惠「敏」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釋明正確姓名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