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36號聲請人 鄭金英 代理人 簡大易 律師(法扶)相對人 李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424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以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開資料,並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財產查詢結果,發現聲請人110年所得資料為0元,111年所得資料有2筆,共計十餘萬元,112年所得資料僅有1筆,金額僅數百元,另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資料,是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節,足信屬實。再經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卷證,認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尚難逕認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俞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