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8月12日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0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於93年8月5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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