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11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承悌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11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