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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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上訴人 吳光智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423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396、143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吳光智因加重詐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
8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已開始賠償被害人,如貴院不採信,可傳喚被害人作證。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時,都非常配合,請給上訴人多點時間,賠償被害人為由。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