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原告 陳今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宜宏 律師被告 陳冠伶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追加被告 文亭 懿
黃歆芸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張嘉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具狀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