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瑞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瑞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瑞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7年12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廖瑞霞(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
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6年2月7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附表編號1至2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附表:受刑人廖瑞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4日│105年4月17日│105年9月14日17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苗栗地檢105年度偵│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499號│字第3952號│偵字第156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810│105年度苗簡字第948│107年度上訴字第96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2日│105年10月13日│107年8月28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810│105年度苗簡字第948│107年度上訴字第96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24日│105年12月29日│107年10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均是│均是│均否││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苗栗地檢106年度執│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260號(編號1│字第164號(編號1至│字第4583號│││至2曾定刑7月,且已│2曾定刑7月,且已執││││行完畢)│行完畢)││└─────────┴─────────┴─────────┴─────────┘附表:受刑人廖瑞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56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66││││實││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8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66││││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均是││││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