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列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金額為「27900元」或「647500元」?請具狀釋明或更正。(聲請狀前後記載及存證信函內容不一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