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彭宏龍 被告 柯秉佑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彭宏龍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柯秉佑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