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號聲請人 孫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秋仁 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號聲請人 孫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秋仁 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