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54號聲請人甲○○即 宋增華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簡青根┌───────────────────────────────────────────────┐│本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5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錢飛椿 │未載│91年6月30日│93年6月30日│4,800,000元│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