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47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計
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
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7,500元x12月÷10%=3,3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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