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柏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釋明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
2名未成年子女是否確有受扶養之必要,說明其生母與聲請人分攤之方式。
三、請釋明女兒 邱怡蘋 每月支出之醫療費用項目、金額。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個人及女兒投保紀錄、以聲請人及女兒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
五、請按時間順序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或足以證明所得收入之單據。
六、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學雜費、膳食費、家用雜支等)。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若有,債務金額若干?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有擔任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對上開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於聲請清算之前5年內,有無營業活動?目前營業狀況如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請應提出相關資料(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等)。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