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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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唐淑芬受刑人即被告林長青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淑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唐淑芬因受刑人即被告林長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該署105年度執字第970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05年7月28日刑保字第84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存卷可考。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5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68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後,由聲請人以105年度執字第9708號指揮執行,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附卷可稽。惟聲請人依被告於該案 陳明 之住所即臺南市○區○○路○○○號,傳喚被告於105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函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上開時、日到案執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28日南檢文乙105執9708字第74104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紙、通知被告上開住所之送達證書影本1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件在卷足憑。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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