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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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9號上訴人 吳宇恩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吳宗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三和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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