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12號聲請人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戊○○生前最後相對人丙○○生前最後相對人己○生前最後相對人乙○○生前最後相對人庚○○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①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路○○巷○號)、②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路○○巷○號)、③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路○○巷○號)、④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路○○巷○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①戊○○、②丙○○、③己○、④庚○○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①戊○○、②丙○○、③己○、④庚○○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參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①戊○○、②丙○○、③己○、④庚○○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准對被繼承人①戊○○、②丙○○、③己○、④庚○○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①戊○○、②丙○○、③己○、④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①戊○○、②丙○○、③己○、④庚○○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此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8年1月27日死亡,被繼承人丙○○於97年9月6日死亡,被繼承人己○於97年8月1日死亡,被繼承人乙○○98年1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庚○○於98年4月17日死亡,前均為聲請人之院民,且遺有財產,其中戊○○遺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6,106元,丙○○遺款共計152,502元、己○遺款共計400元、乙○○遺款共計25,431元、庚○○遺款共計40,251元,茲因戊○○、丙○○、己○、乙○○、庚○○均無法定繼承人或繼承人失聯,無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法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聲請對被繼承人戊○○、丙○○、己○、乙○○、庚○○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關於被繼承人戊○○、丙○○、己○、庚○○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戶籍登記申請書、存款存摺等件為證,堪可信實,是被繼承人戊○○、丙○○、己○、庚○○於臺灣地區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斟酌戊○○、丙○○、己○、庚○○之遺產僅餘上開存款,金額非鉅,又戊○○、丙○○、己○、庚○○為聲請人之院民,長期於聲請人處所居住生活,管理遺產之程序複雜且任務繁重,本院認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准許對被繼承人戊○○、丙○○、己○、庚○○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至被繼承人乙○○部分,查乙○○前於65年間曾收養 林一郎 為養子,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登記簿附卷可稽(詳卷第34、39頁),是乙○○繼承人之有無尚非不明,核與民法第1177條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乙○○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