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連發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彭翊甄 告訴被告洪連發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