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04號聲請人 蔡素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佛寺管理人 徐碧雲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相對人萬佛寺寺廟登記證及寺廟變動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狀之相對人應為萬佛寺,請予以更正。三、附表未填寫地目,請予補正。四、請釋明萬佛寺合法代理人。」,該函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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