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95號原告 廖書賢 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蕭閔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00元(詳如附件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件
一、原告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婚姻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原告先、備位聲請第二項部分,應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三、原告備位聲明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四、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