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人澤陳永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人澤即陳永川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陳人澤即陳永川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103年8月6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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