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32號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相對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一00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貳張(編號分別為TLB542182號與TLB542183號)、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肆張(編號分別為TLB143619號、TLB143620號、TLB143621號與TLB143622號)、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編號為TLB206874號)(合計柒張面額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准以面額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擔保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9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0,000元在案。前開提存物先後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2號、101年度聲字第132號、102年度聲字第212號、103年度司聲字第793號、105年度司聲字第226號、106年度司聲字第843號、108年度司聲字第144號及109年度司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准以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變換之,聲請人並已遵前述民事裁定,先後於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74號、101年度存字第894號、102年度存字第1453號、104年度存字第314號、105年度存字第936號、107年度存字第191號、108年度存字第644號及109年度存字第1004號擔保提存事件變換提存物在案。茲因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004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已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請求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變換之。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