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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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振崑 聲請人即債權人林 昱君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鳳利 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萬國 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雲鶯 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文政 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碧珠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冠儒 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旻鑫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淑貞 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怡妏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躍勳 前列十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振崑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林昱君 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鳳利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萬國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雲鶯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文政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碧珠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冠儒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旻鑫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貞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怡妏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躍勳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