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盈蓉 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紘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正確名稱。(書狀與印章不符,究係「台北市」亦或是「臺北市」)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