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5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陳靜盈

王志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葉瑞珍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確認欲代位分割被繼承人 葉陳格 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及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復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及2款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欲代位 葉志誠 主張分割被繼承人葉陳格之遺產,惟本院依稅務電子閘門系統查調被繼承人葉陳格之財產資料,發現除原告已主張代位分割原為被繼承人葉陳格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分之1)外,尚有其他遺產標的未經原告主張列為代位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之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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