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晨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晨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朱晨瑋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6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1-6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1-6經宜蘭地院105聲││之刑│221號合併定1年)│221號合併定1年)│221號合併定1年)│├──────┼──────────────┼──────────────┼──────────────┤│犯罪日期│104年02月10日│104年01月24、25日│103年12月22日晚間7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毒偵字第20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簡字第334號│104年度易字第175號│104年度簡字第444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5月26日│104年07月23日│104年07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簡字第334號│104年度易字第175號│104年度簡字第444號│││號│││││判決├──┼──────────────┼──────────────┼──────────────┤││確││││││定│104年06月12日│104年08月10日│104年08月1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25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25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25號│││(原104年度執字第1496號)│(原104年度執字第1954號)│(原104年度執字第1986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6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1-6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1-6經宜蘭地院105聲││之刑│221號合併定1年)│221號合併定1年)│221號合併定1年)│├──────┼──────────────┼──────────────┼──────────────┤│犯罪日期│103年01月25日│103年01月26日│103年01月26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號│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號│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簡字第546號│104年度簡字第546號│104年度簡字第546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8月25日│104年08月25日│104年08月25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簡字第546號│104年度簡字第546號│104年度簡字第546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2月09日│104年12月09日│104年12月0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25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25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25號│││(原105年度執字第124號)│(原105年度執字第124號)│(原105年度執字第124號)│└──────┴──────────────┴──────────────┴──────────────┘┌──────┬──────────────┬──────────────┬──────────────┐│編號│七│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3年07月16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142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訴字第349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4月1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訴字第349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5月0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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