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2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若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0,000元,約定於94年10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2年10月1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