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戊○○原告甲○○原告己○○原告東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