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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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黃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房惠珍 、 黃俊源 、 黃子容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上開房屋之比例,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再加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新臺幣玖拾玖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