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趙淑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傑閔 、 康惠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