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45號上訴人 許煒御 (原名 許力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漢鈴 間因本院100年度婚字第345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