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 劉俊良 、 陳嘉音 等二人債權讓與聲請人系爭支票14紙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