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13號聲請人微巨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傑 代理人 盧姿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07年9月20日16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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