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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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105號聲請人 林朝基 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莊金福間 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而由代理人簽名,然未提出委任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之委任狀。㈡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現值證明),並就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後段(即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新台幣20萬元部分)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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