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3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鄭宇漢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鄭雲詔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事項:
㈠債務人鄭宇漢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雲詔遺產範圍內,與訴外
人 鄭宇倫 於新臺幣9,849元整及如附表1-1、2-1所示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鄭宇漢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雲詔遺產範圍內,與訴外
人鄭宇倫於新臺幣60,185元整及如附表1-2、2-2所示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
㈠緣被訴外人鄭宇倫邀被繼承人鄭雲詔為其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1)90學年度下學期就讀私立光啟學期間,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新臺幣29,169元整。(2)91學年度起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嗣並開立撥款申請通知書2筆,共借款60,18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訴外人鄭宇倫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聲請人對鄭宇倫已取得執行名義,迄今被鄭宇倫尚餘本金分別為9,849元整、60,185元整,合計70,034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㈢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鄭雲詔歿於103年1月12日,
且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鄭雲詔除訴外人鄭宇倫外,另有配偶鄭 劉翠梅 及債務人等繼承人,配偶鄭劉翠梅因亦為本案原因之債務人,已與訴外人鄭宇倫外同案取得執行名義,債務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限定繼承責任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㈤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2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3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宇漢│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5.366%│││9849元││月21日起│││├──┼───┼─────┼──────┼──────┼───────┤│002│新臺幣│鄭宇漢│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5.366%│││60185││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宇漢│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849元││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鄭宇漢│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185││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