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徐振瑋 原告與被告 徐芧楚 間給付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