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廖秀珍 被告 張韋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