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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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65號聲請人 詹素芬 律師(即上訴人 王福華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福華與被上訴人 許永壽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福華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6年度聲字第18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6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案。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