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年達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年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年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與其犯毀棄損壞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減更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5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
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9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