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債權人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秀川 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志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及委任狀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黃秀川」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提出「黃秀川」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之先人墓地無權占用債權人所轄管土地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9,745元之計算式。
㈤請提出債務人「劉志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