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債權人 陳建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薇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74萬元是否有誤?㈡確認請求金額740,000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
人尚欠725,000元不相符)㈢確認債務人借款74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轉帳金額7
43,150元不相符)㈣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無,僅得請求
分期未償之金額,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