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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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救字第2號原告 張雅淳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事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3號),原告即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核無不合,依法即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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