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戊○○
樓、5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叁佰零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278,364元│98年3月22日│1.91%│98年4月23日│├──┼────────────┼───────────┼───────────┼───────────┤│002│614,116元│98年3月22日│1.2%│98年4月23日│├──┼────────────┼───────────┼───────────┼───────────┤│003│309,308元│97年12月22日│3.99%│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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