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健翔 訴訟代理人 李元棻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英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英仁(下稱被告)竊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案件審理,上訴人即原告簡健翔(下稱原告)於原審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審法院上開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因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817號審理,原告亦對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茲因被告所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在案。從而,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認事用法即有未洽,原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由本院予以撤銷。
三、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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