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天文上列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強制罪嫌部分自白犯罪(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楊峻宇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