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續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財亨 以上上訴人與 梁明德 間因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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